如有個資蒐集行為時,須提供告知聲明

說明:

  • 蒐集行為的同意證明:在蒐集一般性個人資料時,如果已明確告知當事人應告知事項,且當事人未表示拒絕並已提供資料,可推定當事人已表示同意(但業辦單位須負舉證責任,應留存書面簽署、電子勾選同意流程或電子軌跡紀錄等佐證)。如果蒐集的是特種個資(如病歷、醫療、犯罪前科等),則必須取得當事人的書面同意。
  • 網站蒐集時:如果個人資料是透過網站蒐集,則應於隱私政策或聲明中,說明採用之技術(如 cookies)收集及儲存資訊之方式。本校的 PI-01-002 網站隱私權政策聲明書即為網站提供服務時對當事人的個資保護指導方針及告知機制。

根據本校個人資料保護管理制度,當業務中發生個人資料蒐集行為時,相關單位應依循《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要求,向當事人提供告知聲明並取得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