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有當事人行使權利時,須填寫以下表單
個人資料的當事人(即個人資料的本人)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個資法)的規定,向本校提出行使其個人權益的正式申請時,需填寫以下表單:
PI-04-005當事人權利行使申請書-V2.0 [ docx ]
PI-04-006 個資權利申請駁回函文範本 V2.0 [ docx ]
具體情況包括:
當當事人提出以下任何一項或多項權利行使請求時:
- 查詢或請求閱覽個人資料。
- 請求製給複製本(個人資料的複本)。
- 請求補充或更正個人資料。
- 請求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
- 請求刪除個人資料。
例外情況:如果當事人是透過既有的業務申請程序(例如畢業證書遺失補發證明書申請、中文歷年成績單申請等),則可依相關業務的申請辦法辦理,不需填寫 PI-04-005 表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