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廠牌資通訊產品盤點作業
一、盤點範圍:全校。
二、「大陸廠牌認定方式」及「資通訊產品定義」:
- 大陸廠牌認定方式:由填報機關「從嚴認定」,所有屬大陸廠牌者,無論其原產地於我國、大陸地區或第三地區等,渠等產品均須納入。
- 資通訊產品定義:參考資通安全管理法第3條用詞定義,包含軟體、硬體及服務等,另具連網能力、資料處理或控制功能者皆屬廣義之資通訊產品,如無人機、網路攝影機、印表機等。
- 大陸廠牌設備於各機關若無法於期限內完成汰換或有窒礙難行之處,須填報正當理由,後續由資通安全署協助評估其妥適性或其他可行作法。
三、盤點標的參考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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盤點範圍 |
盤點標的 |
應注意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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硬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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軟體及服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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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廠牌資通訊產品之汰除
依行政院政策要求,公務用之資通訊產品(含軟體、硬體及服務)不得使用大陸廠牌,目前己購入須造冊列管,並於使用年限到達後儘速汰換。
限制對外出租場域使用大陸廠牌資通訊產品
一、於學校 委外契約 或 場地租借使用規定,應明訂不得使用大陸廠牌資通訊產品。
二、針對現有委外契約,應協調廠商配合辦理或修正契約規定。
廠商切結書
各單位於採購時,對於可能選任之受託者及其所供應之財物 (軟體設備) 或勞務之資料存取、儲存、備份及備援等作業,其實體設備所在地及資料傳輸是否跨境等相關議題,得要求其以書面方式揭露,並納入選任評估參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