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有跨單位調閱個資時,須填寫以下表單
當本校業辦單位有跨單位調閱個人資料的需求,例如:調閱的個資如果無法透過現有應用系統功能產生,需要透過資訊中心協助時,請依實際狀況選擇表單填寫:
- 單位若有系統資料需求(例如資料庫存取),需填寫 「IS-04-032 電子作業需求申請單 V2.0 [ docx ]」,經單位主管核准後,向資訊中心提出申請。
- 如需資訊中心配合辦理個人資料匯出,應填寫 「PI-04-012 個資查詢或調閱申請單 V2.0 [ docx ]」 經權責主管核准。
- 當委外契約涉及個資輸出作業(如辦理保險、代訂機票、印製通訊名條等),每次個資輸出作業應保有系統紀錄或加填「PI-04-013 個人資料簽收記錄單 V2.0 [ docx ] 」,以作為資料輸出外單位的軌跡證據。
個資調閱/輸出的保護原則
無論是填寫哪一種申請單,在調閱或輸出個人資料時,都必須遵守嚴格的個資保護原則,特別是最小化原則:
- 最小化原則: 提供個人資料時,應依據最小化原則提供,僅提供目的範圍之內容,非屬必要之個人資料欄位,應採取適當之遮蔽或移除,以避免洩漏不必要之個人資料。
- 安全傳輸: 輸出之資料(檔案、報表)如敏感程度達高風險個資(含)以上,應採加密、專櫃、專卷保護;如為特種個資,宜增加權限控管、上鎖等安全管控機制。
- 銷毀義務: 輸出之資料若使用目的消失,應辦理刪除或銷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