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有個資刪除-銷毀-歸還時,須填寫以下表單
當業辦單位需要執行個人資料(個資)的刪除、銷毀或在特定情況下將資料歸還時,需要依循不同的管理程序,並填寫或產製特定的表單來確保作業的安全性、合法性及留下可追蹤的紀錄。
以下是根據不同情境需要填寫的相關表單:
- 執行個資檔案銷毀或刪除作業:當資料的特定目的消失、保存期限屆滿、資料作廢,或應當事人請求刪除時。
- IS-04-050 資料銷毀申請單 V2.0 [ docx ] 如果僅是一般識別個人資料(敏感程度為 1 者)或因作業錯誤作廢的資料檔案,可由業務承辦人自行辦理銷毀,不需填寫本表單。
- PI-04-005 當事人權利行使申請書 V2.0 [ docx ] 當個人資料的當事人依據《個資法》請求刪除個人資料時,應填具此申請書。權責單位必須將此申請書與相關銷毀紀錄妥善保存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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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務、系統或合約終止後的個資處理與歸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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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I-04-010 業務終止後之個人資料處理紀錄表 V2.0 [ docx ] 適用於當業務終止、停辦或移轉後,業務權責單位應清查該業務所持有的個資檔案,並依核定的處理方式(如刪除、銷毀、移轉)進行處理,將完成後的處理情形填寫於此紀錄表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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